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7月0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32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 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 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 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其電能躉購 費率為每度新臺幣二點六零零零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 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 二期上限費率。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屋頂型及不及一萬瓩之地面型與水面型(浮力式)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或第二型 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或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 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 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當年度取得同意備案之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之地面 型及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完 工者,其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 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且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上限費率者 ,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附表三之第一期或第二期上限費率加成百分 之六(附表四)。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 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附表三或附表 四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四、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 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 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五、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 ,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電業 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 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六、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聯者, 除適用第八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七、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聯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規定 費率或重新併聯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八、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變更其分類,或核准遷移前後所在地區 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加成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 其較低者躉購。 九、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 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第 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 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十、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臺北市、新 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躉購費率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按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 分之十五。 十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 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十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遴 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 適用之。 十三、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下半年參與前點作業機制,且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規定;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完工 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點適用費率或完工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 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 正之。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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